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吳村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複 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被 上訴人 林志青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