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陳鎰仁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上訴人 李文章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因漏未通知參加人參與訴訟程序,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