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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他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1號原 告 許時進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清算人)被 告 楊吉雲上列被告與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許時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被告楊吉雲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訟訴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第34號提案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等2 人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1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關於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原告負擔,另被告楊吉雲部分由楊吉雲負擔,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雖因暫免預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此部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522,87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查原告請求被告楊吉雲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此部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 600,000 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應以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 │(苗栗縣頭份市○○段 │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號│ │ │ │ │ 四捨五入) │├─┼───────────┼─────┼───────┼────┼────────┤│1 │442 地號土地 │ │ │397.00 │ 79,400 │├─┼───────────┤ │ ├────┼────────┤│2 │443 地號土地 │ │ │890.05 │ 178,010 │├─┼───────────┤ │ ├────┼────────┤│3 │444 地號土地 │ │ │448.95 │ 89,790 │├─┼───────────┤ │ ├────┼────────┤│4 │447 地號土地 │ │ │511.13 │ 102,226 │├─┼───────────┤ │ ├────┼────────┤│5 │450 地號土地 │ 1/24 │ 4800 │1817.50 │ 363,500 │├─┼───────────┼─────┼───────┼────┼────────┤│6 │488 地號土地 │ │ │5284.61 │ 308,269 │├─┼───────────┤ │ ├────┼────────┤│7 │489 地號土地 │ │ │1179.72 │ 68,817 │├─┼───────────┤ │ ├────┼────────┤│8 │490 地號土地 │ │ │366.00 │ 21,350 │├─┼───────────┤ │ ├────┼────────┤│9 │491 地號土地 │ │ │854.00 │ 49,817 │├─┼───────────┤ │ ├────┼────────┤│10│492 地號土地 │ │ │1038.14 │ 60,558 │├─┼───────────┤ │ ├────┼────────┤│11│493 地號土地 │ │ │263.07 │ 15,346 │├─┼───────────┤ │ ├────┼────────┤│12│494 地號土地 │ 1/24 │ 1400 │2988.87 │ 174,351 │├─┼───────────┼─────┼───────┼────┼────────┤│ │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 │(苗栗縣頭份市○○段 │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13│725 地號土地 │ │ │126.37 │ 7,947 │├─┼───────────┤ │ ├────┼────────┤│14│733 地號土地 │539/12000 │ 1400 │55.49 │ 3,489 │├─┼───────────┴─────┴───────┴────┼────────┤│ │ 合 計│ 1,522,870 │└─┴──────────────────────────────┴────────┘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