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劉奇方相 對 人 林意莊
黃侯儒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 6,500元│聲請人墊付 │├─────────┼───────┼─────────────────┤│測量復丈費 │ 4,900元│聲請人墊付 │├─────────┼───────┼─────────────────┤│合計 │ 11,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