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明亮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司字第2 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06 年7 月15日。惟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