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陳大壎上列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通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