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 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蘭兼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文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宋○璇
宋○平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548 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宋世偉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宋世偉之遺產,惟本件遺產範圍為何,需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548 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