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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吳○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表達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