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徐慈佑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複 代理人 葉品榛被 告 邱達成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被 告 邱達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邱光映被 告 邱達勇

邱碧珍訴訟代理人 劉雪珍被 告 邱楷茹

邱楹茹邱湛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邱○○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邱○○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裁判分割等語。而被告邱達成、邱達能、邱達勇認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土地為渠等所有,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邱光華名下,不應列入遺產範圍,並已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等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3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涉及附表編號1 號至2 號所示之土地是否為本件遺產範圍,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附表:

┌──┬────┬───────┬────┬─────┐│編號│遺產類別│遺 產 標 的│應有部分│價 額│├──┼────┼───────┼────┼─────┤│1.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216,760 ││ │ │○段000地號 │ │元 │├──┼────┼───────┼────┼─────┤│2.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260,440 ││ │ │○段000地號 │ │元 │├──┼────┼───────┼────┼─────┤│3.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792,615元 ││ │ │○段0000地號 │ │ │├──┼────┼───────┼────┼─────┤│4.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5/360 │17,908 元 ││ │ │○段00地號 │ │ │├──┼────┼───────┼────┼─────┤│5.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800,800元 ││ │ │盧段00-0 地號 │ │ │├──┼────┼───────┼────┼─────┤│6.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450,300 元││ │ │○段00地號 │ │ │├──┼────┼───────┼────┼─────┤│7.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186,480元 ││ │ │○段000-0地號 │ │ │├──┼────┼───────┼────┼─────┤│8.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3,138,420 ││ │ │○段000-0地號 │ │元 │├──┼────┼───────┼────┼─────┤│10. │房 屋│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56,900元 ││ │ │○里14鄰○○路│ │ ││ │ │000號 │ │ │├──┼────┼───────┼────┼─────┤│11. │房屋 │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9,100元 ││ │ │○村00鄰○○街│ │ ││ │ │000號 │ │ │├──┼────┼───────┼────┼─────┤│12. │存 款│○○銀行 │全部 │2,475,200 ││ │ │ │ │元 │├──┼────┼───────┼────┼─────┤│13. │存 款│○○銀行 │全部 │118,606元 ││ │ │ │ │ │├──┼────┼───────┼────┼─────┤│14. │存 款│○○銀行 │全部 │224,031元 ││ │ │ │ │ │├──┼────┼───────┼────┼─────┤│15. │存 款│○○銀行 │全部 │520,320元 ││ │ │ │ │ │├──┼────┼───────┼────┼─────┤│16. │存 款│○○銀行 │全部 │127,180元 ││ │ │ │ │ │├──┼────┼───────┼────┼─────┤│17. │存 款│苗栗○○郵局 │全部 │46,256元 ││ │ │ │ │ │├──┼────┼───────┼────┼─────┤│18. │存 款│○○○農會 │全部 │66,151元 ││ │ │ │ │ │├──┼────┼───────┼────┼─────┤│19.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全部 │1,000元 ││ │ │0000號 │ │ │├──┼────┼───────┼────┼─────┤│20.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全部 │1,000元 ││ │ │000號 │ │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