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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傳馨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錦梅訴訟代理人 胡于光

陳永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遺產稅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