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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照炘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謝廣祖解散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除章程別有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外,其清算由管理人為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5、46條)。可知祭祀公業法人之解散、清算,本無何法院先予准許之問題,清算人洵應依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等規定次第執行清算程序,始為正辦。詎聲請人身為首揭法人管理人、兀以本件聲請請求本院准予解散首揭法人併清算其財產,經本院幾度命釐清真意後,仍僅泛稱:擬聲請首揭法人財產清算云云(本院卷第15、20、27頁),在在徵諸本件聲請之無稽,應予駁回。

二、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法人解散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