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45號上 訴 人 賴世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和等人間確認給付合夥出資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