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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64號原 告 謝宏宗被 告 徐玄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6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