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存浩
廖英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卉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