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32號原 告 張晉焜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 通行地)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