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被 告 劉阿池被 告 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之真正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