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原 告 劉新木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昇伊、葉啟昌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葉昇伊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葉昇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