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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原 告 劉新木被 告 葉昇伊(歿)住苗栗縣○○市○○里○○鄰○○路0000兼 訴 訟代 理 人 葉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告葉昇伊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葉昇伊之法定繼承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應提出被告葉昇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承受訴訟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