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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原 告 劉火生

劉仁忠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葉劉貴米倪劉桂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被 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陳重吉王陳好完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被 告 廖淑婉

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潘美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號138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對於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係以其等就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之租賃權存在為由。然查,系爭土地之部分前地主即本件被告王陳好完、翁志誠,前已對於原告等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4號拆屋還地訴訟,原告不服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台灣台中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38 號事件審理中(下稱前訴訟)。而原告於前訴訟二審中即主張係基於租地建屋之租賃關係而有權占有系爭土地,有本院107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故原告就爭土地是否具有租地建屋租賃權存在,即為前訴訟之重要爭點,亦同為本訴訟之重要爭點。且前訴訟之二審程序為終審程序,一經判決即告確定,並生爭點效,為後訴訟之本訴訟即應受其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前訴訟二審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爭點之判斷依據,此亦為兩造所肯認在卷,故為免前後訴訟判決歧異,影響當事人對於司法之信賴,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