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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原 告 劉火生

劉仁忠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葉劉貴米倪劉桂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被 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陳重吉王陳好完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被 告 廖淑婉

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潘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6 月2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已於108 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