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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柏興被 告 鄭若鸞

鄭若鳩鄭新國鄭仲銘鄭人豪鄭明福鄭嘉郎鄭嘉朋鄭嘉義鄭貴珠鄭貴女鄭美月郭秀慧郭俊明郭惠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輔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