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26號上 訴 人 黃正園視同上訴人 陳育德被 上訴 人 黃詩怡
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林予婷方玉玲方世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9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81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