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3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李憲文被 告 鍾佩鈞

鍾佩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系爭247 、248 、332 地號土地之市價若干,是否如被告所稱之新台幣739024元?

(二)被告鍾佩鈞所餘財產「苗栗縣○○鄉○○村○○街○○號房屋」之價值為何?

二、兩造應就上開事項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