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3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李憲文被 告 鍾佩鈞
鍾佩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系爭247 、248 、332 地號土地之市價若干,是否如被告所稱之新台幣739024元?
(二)被告鍾佩鈞所餘財產「苗栗縣○○鄉○○村○○街○○號房屋」之價值為何?
二、兩造應就上開事項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