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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9號原 告 吳水寶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被 告 如附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正被告邱震威訴訟能力有欠缺,應以被告邱寅清為其法定代理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