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勞小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嘉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狀之末尾具狀人欄亦漏未簽名,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及補正經上訴人簽名之上訴狀,如逾期未繳納並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