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75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被 告 黃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180元,及民國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