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O彣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