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O彣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張蕊仙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4 月11日某時經相對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強制住院於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聲請人因細故並無(之前雖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但現已無上開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甲○○因罹有思覺失調症,曾於103 年12月3 日經診斷為嚴重病人,並於106 年4 月12日下午與其父親一言不合,出現攻擊父親之行為,經警消人員陪同就醫,復經醫師診視同意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有幻聽、持續呈現被害、誇大妄想,說其在軍方工作,有強大力量,以為其還是軍人,其電腦中有許多機密文件,並威脅要「槍斃」醫院工作人員,行為持續干擾、言語威脅,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而經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於同年月21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23日以衛部心精審字第1060260253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許可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強制住院審查決定通知書轉交簽收單、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護送強制鑑定及就醫通報單等件(見本案卷第29至39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之精神疾病史診斷、精神照護管理系統照護資料等件(見本案卷第56至122 頁背面)在卷為證。
(二)本院於106 年5 月3 日在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訊問聲請人甲○○之狀況,聲請人陳述:伊很久之前曾在臺北就診身心科或精神科,就診一到二週,是母親帶伊去,在苗栗沒有,只有失眠的時候拿過藥;最近沒有出手打人,因為生氣所以一直罵人,伊打110 處理民事事件,結果警察抓走伊,伊有罵警察「幹你娘雞巴」;伊打電話請警察處理家裡土地的事情,在現場因為土地糾紛,伊請警察把繼母抓走,不知道父親如何受傷;警察有壓制伊,知道一直罵人會傷害別人的精神及心理,也讓自己身體不健康,傷害自己的精神及身體,憑什麼一天給伊100 塊,伊一天抽一包菸就不夠了;伊從來沒有承認過父親的女友為繼母;伊只罵警察,除了罵「幹你娘雞巴」,還叫警察來告伊,伊奉陪,伊打110 兩次,因為警察不幫伊做事,所以不能控制自己情緒不再一直罵人,伊說要趕那女人出去,伊是告訴人,是伊打110 ;父親騙伊八百多萬元,伊跟父親一天才要
100 元等語(見本案卷第19至21頁),足認聲請人近期仍有以言語攻擊傷害執法人員之情形。
(三)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則以:初步診斷聲請人病症名稱為衛生福利部代號F190150 其他精神作用物質濫用伴有精神作用物質引發伴有妄想,聲請人目前不會出手打人,但有挑釁、刺激別人,於本院住院就有摸其他男病人的下體,並會碰其他弱勢病人、觸動其他病人之情緒,依醫學專業判斷,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必要等語(見本案卷第26至27頁),足認聲請人直至本次強制住院後,於強制住院機構即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內,仍持續有攻擊他人之具體行為。
(四)以上事證與附表「其他證據清單」所示證據互核相符,故均應堪信為真實,是本院認聲請人甲○○強制住院之理由仍存在,聲請人甲○○仍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而應繼續強制住院,從而聲請人甲○○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表:其他證據清單編 號 證 據 名 稱 證 據 內 容 1 本案卷第26至27頁,關係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人員於106 年5 月3 日在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內法官詢問時陳述 初步診斷聲請人病症名稱為其他精神作用物質濫用伴有精神作用物質引發伴有妄想,聲請人不會出手打人,但有挑釁、刺激別人,於本院住院就有摸其他男病人的下體,依醫學專業判斷,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必要等語。 2 本案卷第26至27頁,相對人苗栗縣政府人員於106 年5月3 日在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內法官詢問時陳述 聲請人會碰其他弱勢病人,觸動其他病人的情緒等語。 3 本案卷第29頁,106 年4 月2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60260253號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 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 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及專科醫師陳述,因近日出現攻擊家屬,且威脅要槍斃工作人員之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等語。 4 本案卷第31至33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聲請人自103 年開始呈現精神異常行為,情續不穩定,幻覺干擾,被害妄想明顯,103 年10月18日、11月1 日、11月22日由其母陪同至長庚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疑似躁鬱症合併顳葉癲癇,但因不配合服藥持續精神異常,頻頻自言自語,沒有睡覺、沒有吃東西,嘴巴一直念念有詞,比手畫腳,頻向其祖母要錢,一直抽菸且不熄菸,其祖母擔心房子被燒,加上聲請人精神持續異常,於同年月28日於本院強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持續呈現被害誇大妄想,臉書都在散播自己的事。同年12月19日出院後,完全未門診及服藥,整天閒賦於家中,不時向家人索取金錢,需求未獲滿足就對家人惡言相向,家人多採包容態度。105 年因妨礙公務而入監服刑7 到8月,出獄後整天關在房內,與家人互動緊張、衝突許多,僅在索取金錢時有互動,在房內自言自笑,誇大妄想,覺得自己是神明,可以普渡眾生,自己有強大的能力,可以處理陰間的事務,思想廣播,用臉書把自己的事散播出去,多疑敏感的態度,近一周開始精神異常,情緒顯得更加激躁,胡言亂語,睡眠日夜顛倒,下午與父親一言不合,出現攻擊行為,故報警由警消人員陪同就醫,106 年4 月12日經醫師診視同意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持續呈現被害、誇大妄想,說自己在軍方工作,有強大的力量,以為自己還是軍人,自己的電腦有許多機密文件,行為持續的干擾,言語威脅,同年月20日表示不願意住院治療,因為仍持續呈現精神病狀態以及威脅性的行為,因此啟動強制住院。 5 本案卷第34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內聲請人陳述 伊沒病苦,為何要住醫等語 6 本案卷第35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內保護人即聲請人之父謝O光陳述 聲請人思想有問題,精神不正常。 7 本案卷第38頁,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 聲請人精神異常。 8 本案卷第39頁,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護送強制鑑定及就醫通報單 聲請人報警多次要趕走、攻擊父親,經安撫後仍激動。 9 本案卷第52頁,聲請人106 年4 月25日陳報狀內陳述 伊屬269 旅旅長中將傳令兵現職。以上言論就一定會執行槍決等語。 10 本案卷第57頁,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函檢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聲請人近2 年持續使用安非他命,近1 年見出現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監視妄想,認為路人不懷好意。近3 個月出現易怒,無法維持工作,亦欠繳房租,自認為是釋迦摩尼佛,解救世人。103 年9 月初,和聲請人之母接觸時,對聲請人母敵意重,認為聲請人之母是女人,不能接近佛祖之身,口語威脅要攻擊聲請人之母。同年月中,自認為被下蠱,全身有針刺感,疼痛不已。於同年月19日凌晨自行前往警局,表示希望藉由陽氣和正氣庇佑真身,後由警方協助至本院就醫,於本院頻表示其肉身已死,自己即是創造萬物,發明精神醫療之神。綜合上述事證,聲請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其特行為,其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等語。 11 本案卷第59頁正面至背面,103 年11月10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母表示雖和聲請人過去不常聯絡,但從未察覺聲請人有精神異常之症狀,聲請人去年(102年)母親節還主動邀約吃飯。直到今年2 月,聲請人開始和聲請人之母說有人要追殺他(聲請人替其父償還債務),起初聲請人之母不以為意,但聲請人又開始說他是釋迦摩尼佛,其他人都是魔鬼不能接近他等不合邏輯的話語,聲請人之母才驚覺不對勁。連哄帶騙將聲請人帶至松德醫院就醫,但聲請人無病識感不願就醫,9月時聲請人失蹤,經其母報警,後來警察找到強制送往松德醫院就醫並強制住院。住院時聲請人併用針劑與口服藥物治療,但仍吵著要出院,主治醫師表示因聲請人實無自傷傷人之虞,故准許出院返家。聲請人於10月底出院後返回苗栗與祖母同住,並改至林口長庚就醫。聲請人之母表示,聲請人仍須提醒才會服藥,已請祖母注意服藥情形等語。 12 本案卷第62頁正面,104 年1 月12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母表示,聲請人出院後就返回苗栗居住,返家後拒絕服藥及回診就醫,不肯合作配合度低,仍舊會說自己是神、要不就是聽到有人在跟他說話,回家後更是不太願意進食等語。 13 本案卷第66頁正面,104 年1 月28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母表示想讓聲請人強制就醫,但因不符合作罷,聲請人口出三字經,但未有自傷傷人,只是其日夜顛倒,脾氣暴躁,但不會去主動攻擊人,都待在房間做法等語。 14 本案卷第68頁正面,104 年2 月24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家屬致電119 告知強制就醫,聲請人明顯異常(自稱佛陀)等語。 15 本案卷第72頁正面,104 年3 月5 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母表示聲請人於15日凌晨在臺北高速公路上危險駕駛(蛇行),經旁車報警後被攔下,因辱罵警察與吸毒,轉至土城看守所,於19日轉至新店勒戒所等語。 16 本案卷第74頁正面,104 年3 月11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祖母表示聲請人已離家近一周,因其與父親起爭執(向父親索取金錢),且聲請人一直不配合回診等語。 17 本案卷第76頁正面,104 年3 月12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父表示聲請人目前不在家,因一周前聲請人向其索取金錢,其告知聲請人必須按時回診、服藥願意提供所需之金錢,但聲請人並無病識感,因此與其發生口角爭執後離家等語。 18 本案卷第78頁正面,104 年3 月19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母表示聲請人因15日凌晨在高速公路開車左右搖擺,遭鄰車檢舉,警方發現聲請人精神不穩定,疑似吸毒。今日由土城看守所轉勒戒所,預計勒戒36天,因警方驗出安非他命等語。 19 本案卷第82頁正面,104 年4 月28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聲請人之父表示聲請人每次只要住院剛出來都很正常,但出來卻不配合服藥、回診,沒幾天就發病了等語。 20 本案卷第96頁正面,104 年12月7 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電訪聲請人之母,其表示聲請人最近不願意服藥及回診,所以最近自言自語比較嚴重等語。 21 本案卷第100 頁正面,105 年1 月7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電訪聲請人之母,其表示聲請人已有3 、4 個星期不去回診吃藥,偶爾在家情緒不穩定會胡言亂語對其大叫等語。 22 本案卷第104 頁正面,105 年2 月18日訪視追蹤紀錄單 電訪聲請人之母,其表示聲請人晚上會一直念且會傻笑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