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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 告 周煥鉉被 告 周冠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87,933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 元×面積1,298.4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24=1,687,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