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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 告 劉興國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徐炳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係因終止租賃契約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1,

000 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面積4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9,36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