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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徐光南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英間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酌減地上權租金,屬因地上權涉訟,一年租金十五倍即新臺幣(下同)517,440 元( 計算式: 34,49615=517,440) ,且上揭價額未超過地價2,244,000 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4平方公尺=2,244,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17,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