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李憲璋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陳報原告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