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林炫
方玉玲鄭小嵐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陳育德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