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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方玉玲

鄭小嵐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陳育德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