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方玉玲
鄭小嵐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陳育德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原告應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