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方玉玲
鄭小嵐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及陳育德間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訴之客觀利益為「於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之權利」,系爭土地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黃正園及陳育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