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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陳煥樑

陳萬發陳桂梅陳虹羽江陳淑汝魏淑玲魏陳鎮平陳鎮順陳淑惠陳鎮三魏淑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陳好完等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王陳好完等16人與潘美玲間買賣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王陳好完、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廖淑婉、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陳周美捉、陳重吉、陳俊嘉及潘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