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佩鈞及鍾佩修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 ○○○○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鍾佩鈞、鍾佩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