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王永根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等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陳報被告間之債權數額,原告復未陳報,是本件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