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文等3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陳仁文、陳聖鴻、陳聖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