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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馬精忠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兩造間於民國82年9 月15日訂立之國泰萬代福211 (380.397 )20年期終身壽險保險契約關係存在,而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之所有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 元(即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上限),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