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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林光智

林李興李永吉李錦霞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對於分配土地位置不服,經其陳報撤銷原土地分配決議後按原位置分配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1,24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1,245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