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劉富美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勝電業工程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746,538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附表:
┌───────────┬─────┬───────┬────┬────────┐│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苗栗縣○○鄉○○段)│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54 地號土地 │ 1/2 │ 22,700 │ 153.88 │ 1,746,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