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邱仕霖即家樂福不動產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漢祥等2 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