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洪啟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學鳳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吳學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請求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