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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洪啟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學鳳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吳學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請求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