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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黃仁生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芝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為訴外人張忠祥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新臺幣(下同)285,185 元不存在,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3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585,185 元【計算式:285,18

5 +300,000 =585,18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