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來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金來、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林翔瑜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