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進坤等2 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259-38、259-37、259-46、259-47、678 、678-1 、695-1 、700 、701 、70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章**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章進坤、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