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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林福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瑞卿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所請求返還手機之客觀價額。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三、被告卓瑞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