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林福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瑞卿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